圣经分卷分章注解   

霞步


出21

【出21: 1-36】【‘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……。】在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中记载了,当神降临在西乃山上,对以色列众人颁布了十诫以后,神就对摩西说:【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...。】神所立的典章就是从十诫的原则为指导,处理人和人之间各样细节的关系。律法分成三个大部分:诫命、典章和律例。诫命就是上一章所说的十诫,典章就是21-23章所列出的各项民事、刑事案件的审判根据。这些典章是当时以色列人日常生活的规范,百姓在典章面前人人平等,并无高低贵贱之分。律例就是整本利未记,是人侍奉神的时候,所必须遵守的法则。神首先颁布了诫命,作为律法的原则,接着颁布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细则“典章”,最后才颁布有关人与神之间关系的细则“律例”。诫命是由神直接向百姓颁布的,也是神用指头刻在石版上的,典章和律例都是神吩咐摩西,再由摩西告诉以色列民。典章首先讲到怎样对待奴隶:【‘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】以色列人的奴仆并不像其他国家的奴隶,只被看作工具和财产,而是被当作人对待,享有安息日(20:10)和安息年(利25:6)的权利。“买希伯来人作奴仆”,实际上是签订“六年”的雇工合同(利25:40),“第七年”便可重获自由,进入安息。以色列人将自己卖作奴仆,是因为穷困或者债务。【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他主人若给他妻子,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,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,他要独自出去。】“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“,是指他卖身为奴时,若属单身的身份,在服满六年之后,仍以单身的身份离去。“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”,他若是与自己的妻子一同卖身为奴,在服满六年之后,也可以两个人一同离去。“他主人若给他妻子,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”,他若原属单身的身份,而在服事期间,他的主人配给他一个妻子,使他与妻子一同服事主人。“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,他要独自出去”,意指主人所配给他的妻子,以及他和妻子所生的儿女,所有权仍属于主人,所以他没有权利携妻带儿女一同离去。【倘或奴仆明说:‘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,不愿意自由出去。’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(或译:神;下同)那里,又要带他到门前,靠近门框,用锥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远服事主人。】“倘或奴仆明说”,即清楚表明他的心意,他因爱他的主人和他的妻子儿女,不愿意自由出去。“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”,“审判官”指公证人,证明双方今后的身份关系乃出于甘心乐意,不再改变。“又要带他到门前,靠近门框,用锥子穿他的耳朵”,穿耳仪式象征顺服,钉入“门框”象征放弃自由,永远留在主人的家中。【人若卖女儿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。主人选定她归自己,若不喜欢她,就要许她赎身;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,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。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,就当待她如同女儿。若另娶一个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并好合的事,仍不可减少。若不向她行这三样,她就可以不用钱赎,白白地出去。】婢女若被买来当作妾,“不可像男仆一样出去”,主人必须把她当作家里的人,使她一样也“不可减少”。如果婢女不是买来作妾的,就和男仆一样,第七年就要任她自由出去(申15:12)。“卖给外邦人”,是指不可把婢女卖给她不同意的人。这里的典章超越了一切人类法律,首先提到怎样释放希伯来奴仆,表明神的心意,神怎样白白地释放了祂的百姓,百姓也要白白释放他们的奴仆。


【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设下一个地方,他可以往那里逃跑。】

“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”,意指不是蓄意谋杀对方,而是意外死在他的手中,这样的事故乃是出于神所许可,并非故意杀人。“我就设下一个地方,他可以往那里逃跑”,这是给意外杀人者开了一条生路,让他可以逃到一个避难的地方,直到他的案子接受本城人的审理为止(民35:12)。【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,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,也当捉去把他治死。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拐带人口,或是把人卖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咒骂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】“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”,结局就是死亡。 “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,也当捉去把他治死”,“我的坛”指祭坛。意思是即使他寻求神的庇护,也不能如愿,必要治死他。

因为故意杀人,违反了十诫中的【不可杀人】(20:13)。“打父母”,违反了十诫中的【当孝敬父母】(20:12),对父母不尊敬者应当受到杀人犯一样的对待,必须被处死。“拐带人口,或是把人卖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”,意指拐卖人口的,无论已经卖掉或仍未卖掉,只要有拐卖的事实,就必须处死。人把自身的利益建立在别人的悲惨不幸上,确实是罪该万死。“咒骂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”,以恶劣的态度对待父母,甚至开口诅咒的,必须被处死。【人若彼此相争,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,尚且不至于死,不过躺卧在床,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无罪;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,并要将他全然医好。】彼此打斗,无论是空手或用器物,若致一方受伤,被伤害的一方,其情况仅止于卧床养伤情形不严重,可见不是蓄意杀害,故免予治罪。但必须赔偿对方因受伤而无法作工所遭受的经济损失,直到全然痊愈,并要赔偿医药费用。【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,立时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若过一两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为是用钱买的。】主人若用棍子将仆婢打到当场出了人命,便需受到惩罚。“过一两天才死”,表示主人并非存心打死对方,只是出于失手导致奴隶死亡,这对主人来说是很大的金钱损失,因此不必再接受额外的刑罚。【人若彼此争斗,伤害有孕的妇人,甚至坠胎,随后却无别害,那伤害她的,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审判官所断的,受罚。若有别害,就要以命偿命,】“坠胎”意指因斗殴所引起的流产,“随后”指流产之后,“无别害”指孕妇没有其他伤害,或甚至导致死亡。斗殴中加害孕妇的对手,必须为孕妇的流产和伤势赔偿损失,其赔偿数额乃根据:妇人丈夫的要求,以及审判官的秉公断定“受罚”。“别害”指伤害致死,就要“以命偿命”,意指杀人者偿命,必须赔上自己的性命。【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,以烙还烙,以伤还伤,以打还打。】这是司法公正的原则,目的是使惩罚与所犯的罪行相等,避免太严或太松,以达到吓阻犯罪的作用,并非互相报复。新约的教训乃是:【不要与恶人作对。有人打你的右脸,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。】(太5:39)。


【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】“一只眼”指视觉器官变残废。眼睛残废了,这是人的器官中比较严重的伤害,作主人的必须因此释放他,使他得到自由。打掉“一个牙”,这是人的器官中比较轻微的伤害,但也要因这个缘故而释放仆婢,让他自由。从严重的伤害“一只眼”,到轻微的伤害“一个牙”,也就是包括任何对人体器官的伤害,都要“放他去得以自由”,这是对主人的惩罚和对仆婢的补偿。在神的眼里,奴仆也是照着神的形象被造的,所以主人不能把他看为畜类,主人若做不到这点,就失去了作主人的资格。【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,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,却不可吃它的肉;牛的主人可算无罪。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,有人报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着,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,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若罚他赎命的价银,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。】“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,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”,无论是人是兽,神必要追讨流血害命的罪,因此触死人的牛,必须处死它。“不可吃它的肉”,可能因为牛是用石头打死的,血没有放干净。 “牛的主人可算无罪”,因为牛的主人不是故意放任牛伤害人。若牛主知情却未作防范的措施,“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”,因此“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”。牛主虽犯了疏于防范之罪,但因不是预谋杀人,被触死的家人也愿意和解,可以对牛主索取偿命的价银,作为对牛主的一种惩罚,也算是补偿死者家人的损失。【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,必照这例办理。】意指可以依照死者的年龄,计算偿命的价银,合理的赔偿。【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,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,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。】“银子三十舍客勒”可能是当时一个奴仆或婢女的价格。仆婢是主人的财产,所以牛主不但“要用石头把牛打死”,还要另外支付“银子三十舍客勒”,赔偿奴仆或是婢女主人的损失。这里的典章,表明神的心意是不喜悦死亡,所以每个人都要尊重生命,因为这生命是神所赐的。【人若敞着井口,或挖井不遮盖,有牛或驴掉在里头,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,死牲畜要归自己。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,以至于死,他们要卖了活牛,平分价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着,他必要以牛还牛,死牛要归自己。‘】中东一带地方取水的井,在井口上放有扁平石头作遮盖之用,取水时推开石头,之后又放回原处。人若取水后,放任井口敞开而不予遮盖。 “有牛或驴掉在里头”,人力无法立即施救,便会淹死,井主就要估定活牲畜的价格,以合理的数额赔偿牲畜的主人,至于淹死的牲畜,则归给井主自行妥善处理。“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,以至于死”,意指两牛相抵触,其中一牛触死另一只牛。这里没有谁对谁错的问题,而是如何公平善后,活牛和死牛全都卖掉,所得价银由两个牛主平分。若相触的两牛,其中一只牛是素来喜欢抵触,牛主却任它自由行动,一旦触死人,“他必要以牛还牛,死牛要归自己”。这里的典章,显明神的心意喜悦每个人都顾念别人,人不能因为井在自己的地界上就不顾别人的牛驴,也不能因为自己的牛就不顾别人的牛。神吩咐摩西所立的典章,是神的心意,每一条都启示神公义的属性。愿我们都要感谢赞美神!阿们!


<关于奴仆的典章>

读经【出21: 1-11】【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: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,他必服侍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……。】在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的这段经文中记载了,当神颁布了诫命以后,便吩咐摩西立刻定立典章,作为以色列人的行为准则,所以这里所讲的也是民事与刑事的典章。但典章的重点并不是为了管束惩罚,而是为了指出百姓要准确活在神面前,并引导他们根据这的原则,处理人与人之间的问题,也使百姓认识这些典章所表明的神的心意。这里的典章讲到怎样对待奴仆,【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: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,他必服侍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他若孤身来,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他主人若给他妻子,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,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,他要独自出去。倘或奴仆明说:‘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,不愿意自由出去。’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(“审判官”或作“神”。下同),又要带他到门前,靠近门框,用锥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远服侍主人。】这些典章是要保障“希伯来人”的奴仆,让他们受合理待遇。“希伯来人”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,是神所拣选的以色列人。“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”,意思是那希伯来人是甘心被卖的。以色列人将自己卖作奴仆,是因为穷困(利25:39)或者债务(22:3)。神在律法中已经为弱者做了许多周详的安排,【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,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这一切的命令,就必在你们中间没有穷人了。】(申15:4-5)因此以色列人如果陷入饥荒、贫困,甚至要卖掉自己,大都是他们离弃神、不谨守律法,以致招惹神管教的结果。当时的人一旦成为奴隶,就永远是奴隶,就像人一次被罪捆绑,就永远无法脱离罪的辖制。然而神并不甘心祂所拣选的人永远在管教中、永远作奴隶。所以规定奴仆最多只作六年,第七年就自由了。那些单身来则只能单身出去,妻子同来则可与妻子同去。对于有些单身来的奴仆,主人给他妻子,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,是主人额外给的恩典,当他可以自由地出去时,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,如果他要自由地出去,他与主人再也没有关系了,也与恩典没有关系了。若他爱主人给的恩典,不愿意离开,他可以继续留在主人家,妻子和儿女也继续属于他。但他须由主人带到神那里,又在家门前穿耳挂记号,永作主人的奴仆。


关于婢女的典章是:【人若卖女儿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。主人选定她归自己,若不喜欢她,就要许她赎身;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,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。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,就当待她如同女儿。若另娶一个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并好合的事,仍不可减少。若不向她行这三样,她就可以不用钱赎,白白地出去。】可见婢女则不能和男仆一样在第七年得自由。如果主人不喜欢她,便要许她赎身,但不可卖给外邦人。主人若想她作他儿子的妻,便得待她如同女儿。如果主人另娶一个妻,他也要供应婢女所需,包括居住。主人若不履行上述条件,便得让婢女白白的出去,不用钱赎。这些典章超越了一切人类的法律,表明神的心意就是为了让以色列百姓能够自由地敬拜神、仰望神、服事神。 所以没有任何以色列人可以被永远剥夺自由,而失去敬拜耶和华神的权利。耶和华神付出那么大的代价,行神迹奇事,甚至击杀埃及的长子,带领以色列百姓出埃及,保守他们脱离法老的奴役,目的就是为了让以色列民得自由。因此没有以色列人必须终身作奴仆,因为他是属于神的,被神拯救的。这就是为什么关于奴仆的典章写在开始的原因,因为这段经文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。神怎样白白地释放了祂的百姓,百姓也要白白释放他们的奴仆。今天我们每一位基督徒都是耶稣基督的仆人和使女。为此,愿我们今天都要凡事顺服我们的主,好让我们在祂的里面,完全地享用基督的所有!阿们!


<关于伤害人的典章>

读经【出21: 12-36】【打人以至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,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设下一个地方,他可以往那里逃跑……。】在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的这段经文中记载了,关于伤害人的典章,关于个人受伤或死亡的典章,以及物主的责任。这里首先提到:【打人以至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设下一个地方,他可以往那里逃跑。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,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,也当捉去把他治死。'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'拐带人口,或是把人卖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'咒骂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】这里神严肃地说出在四种情况下要“把他治死”,是为了吓阻人犯罪。所举出被处死刑的四种罪行是:谋杀罪、殴打父母的罪、拐卖人的罪和咒骂父母的罪,这也与第五条,第六条诫命有着密切的联系。神设立死刑,是要人尊重别人的生命,因为每个人都是按着神的形像造的。当人不但不尊重,甚至杀害有神形像的人时候,这人要受到死刑的惩罚。但神对杀人者区分为“故意杀人”,和“过失杀人”,所以严格的说不是杀人一定偿命,而是“故意杀人”,或者说“谋杀”才判死刑。而误杀罪却例外,误杀者可以逃往神设下的一个地方,但蓄意杀人犯不受此保护。关于个人受伤或死亡的典章是:【人若彼此相争,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,尚且不至于死,不过躺卧在床,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无罪;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,并要将他全然医好。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,立时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;若过一两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为是用钱买的。】这里讲到打人却不致命的情况。“用石头或拳头打人”,这是指并非出于预谋的伤害,石头是在冲突时随手拿起的东西,说明打人者并非蓄意和恶意的伤害,所以这种情况可以用物质补偿的方式解决。而补偿的范围这里规定了两方面:一是误工费,二是医药费。如果奴仆挨打后立刻死去,主人便有罪了。因为在神的典章里,任何人都不能凭自己去处死别人,生命的权柄只在神的手中。若奴仆挨打后过一两天才死,表明主人只是惩戒过重,并非故意杀人。奴隶死亡对主人来说是很大的金钱损失,相当于惩罚了。【人若彼此争斗,伤害有孕的妇人,甚至坠胎,随后却无别害,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。若有别害,就要以命偿命,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,以烙还烙,以伤还伤,以打还打。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】在斗殴中加害孕妇的对手,必须为孕妇的流产和伤势赔偿损失,其赔偿数额乃根据:妇人丈夫的要求,以及审判官的秉公断定“受罚”。若使伤害者死亡,就要“以命偿命”,因为杀人者必须赔上自己的性命。这里“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”,一般人认为是鼓励报复,其实是对这一原则的误解。审判官以此作为处理案件的准则,其目的不是鼓励报复,而是为了禁止报复。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婢女的一只眼或一个牙,仆人便可得自由。


物主的责任是:【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,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,却不可吃它的肉,牛的主人可算无罪。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,有人报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着,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,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若罚他赎命的价银,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。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,必照这例办理。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,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,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。人若敞着井口,或挖井不遮盖,有牛或驴掉在里头,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,死牲畜要归自己。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,以致于死,他们要卖了活牛,平分价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着,他必要以牛还牛,死牛要归自己。‘】牛若意外地触死了人,便要用石头打死它,却不可吃它的肉。倘若牛主人知道这牛是野蛮的,也有人这样告诉过他,他也必治死,不过牛主人可赔赎命的价银。牛触死了人的儿子或是儿女,赔偿赎命的价银也一样。牛若触了奴仆或婢女,要赔偿银子三十合客勒,而牛也当用石头打死。人若敝着井口不遮盖,任何动物掉了进去,他都得赔偿。这人的牛若杀了那人的牛,便要平分两只牛的价值。牛主人若知道他的牛有触人的危险习惯,便得为受害的牛赔偿,不过他可以取去死牛。神看重人的生命,生命是神所赋予的,所以人的性命宝贵。因此我们都要尊重每一个人的性命,要作一个负责任的人,要守规矩,就如不酒后驾驶等。主耶稣说:【我实在告诉你们,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,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,都要成全。】(太5:18)所以使徒保罗说:【这样,我们因信废了律法么,断乎不是,更是坚固律法。】(罗3:31)为此,愿我们今天都要像诗篇中的诗人那样,对神说:【耶和华啊、求你将你的律例指教我、我必遵守到底。求你赐我悟性、我便遵守你的律法、且要一心遵守。求你叫我遵行你的命令。因为这是我所喜乐的】!阿们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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