圣经分卷分章注解   

霞步


罗7

【罗7: 1-25】【弟兄们,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,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?……。】在罗马书第七章中,使徒保罗讲到,律法与信徒的关系,以及两个律的交战,他首先说:【弟兄们,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,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?】律法是神颁赐给祂子民,借以表明神对祂子民的要求,凡不照律法去行的,就被定罪(加3:10),所以这里说“律法管人”。但“律法管人”只在人活着的时候,人若死了,无论怎样定罪、判刑,都没有实际的作用。神的律法与信徒的关系也是如此,虽然律法有很高的标准和要求,但信徒既然在基督里“死了”,律法就不能向他有任何要求。【就如女人有了丈夫,丈夫还活着,就被律法约束;丈夫若死了,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。所以丈夫活着,她若归于别人,便叫淫妇;丈夫若死了,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,虽然归于别人,也不是淫妇。】这里的“女人”是指信徒,“丈夫”是指“律法”,“别人”在此是指基督。“女人有了丈夫”,在“丈夫还活着”的时候,她就是处在“被律法约束”的状态中。“丈夫若死亡”,她“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”,换句话说,“丈夫的律法”对女人就无效了。所以从律法意义上讲,这个女人在“丈夫活着”的时候“若归于别人,就“被称为淫妇”。丈夫若死了,“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”,她“虽然归于别人,也不是淫妇”。但是,律法这丈夫是不会死的,我们要脱离律法归给基督,只有一个办法,这办法就是“女人”,即信徒死。当主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时,我们的旧人也和祂同钉、同死,因此我们向着律法已经死了。我们一面是向律法死了,一面是与基督结合,归于基督。【我的弟兄们,这样说来,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,叫你们归于别人,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,叫我们结果子给神。】“基督的身体”,指基督为我们成为罪身的形状(罗8:3),就是主耶稣在世时的肉身。当主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时,我们的旧人也和祂同钉、同死(6:6-9),因此我们向着律法已经死了(加2:19)。“律法”代表神对人的要求,但神只能对活着的人有所要求,我们只要一死,神就对我们不再有要求了。“在律法上也是死了”,意即不必遵行律法的条规去满足神的要求。十字架奠定了我们“在律法上死”的基础,正如加拉太书6:14的经文说:【但我断不以别的夸口,只夸我们主耶稣基督的十字架。因这十字架,就我而论,律法已经被钉在十字架上;就律法而论,我已经被钉在十字架上。】因【基督既从死里复活,就不再死】(6:9),因此我们可以脱离律法,永远“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”,这个新的归属关系不会再被死亡中断。“叫你们归于别人”说明,“死”并不是目的,“归于别人”才是目的。“结果子”,是指“成圣的果子”(6:22),真正重生得救的人必然会活出里面的新生命,“结果子给神”,而不会继续停留在罪中。这里保罗开始把第二人称的“你们”换成第一人称的“我们”,由从对“你们”讲这些真理,也表明这些真理是适合“我们”所有基督徒的。


【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,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,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。】“我们属肉体的时候”,指我们重生得救之前的光景,在我们的肉体之中,不只没有良善,反而是满了各种的邪情私欲。律法在克制肉体的情欲上,不但毫无功效,反而会引动肉体的行为,从而就在我们的肢体中显明出恶欲来,“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”,其结局就是死。【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,现今就脱离了律法,叫我们服事主,要按着心灵(心灵:或译圣灵)的新样,不按着仪文的旧样。】因着我们【与基督同死】(6:8),就“脱离了律法”,可以与基督联合,“叫我们服事主,要按着心灵(心灵:或译圣灵)的新样”,就是不靠任何行为的功劳,而是出于心里顺服的心,依靠圣灵的带领来服事主。“不按着仪文的旧样式”,就是不依靠行为的功劳、谨守外在的【不可拿、不可尝、不可摸等类的规条】(西2:21)来讨神喜欢。【这样,我们可说什么呢?律法是罪吗?断乎不是!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。非律法说‘不可起贪心’,我就不知何为贪心。】保罗假设有人立刻质疑:既然恶欲是因律法挑动起来,好像律法就是罪。但保罗问:“律法是罪吗?”答案是:“断乎不是!”律法的本身绝对不是罪,我们千万不可鄙视旧约的律法。人的恶欲,并非因律法才有的,乃是因律法才显露出来。因此并非律法有罪,“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”。是律法叫我贪心吗?不是,是律法引诱我贪心吗?也不是,是我自己早已有“贪心”在我里面。若不是律法用“不可起贪心”(出20:17)来指出我们心中的罪,我们还以为“贪心”只是人之常情,不知道会带来可怕的死亡。【然而,罪趁着机会,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;因为没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】从这里开始,使徒保罗以单数第一人称“我”字,来代表每一个信徒,在蒙恩得救之后的主观经历。而罪做工的方法是“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”,引动人心里的悖逆本性,越是被神禁止的事,人越想去做。在没有律法之前人不会有被定罪的感觉,所以说“罪是死的”,因人觉悟不到他里面的罪。但有了律法,人就有了被定罪的感觉。律法说“不可贪心”,贪心既不会因律法的禁止而消失,反倒是因有律法的禁止,显出我们里面不但有贪心,而且有诸般的贪心,这就显出罪在我里头发动,并显出我对于胜罪与守律法的无能。【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;但是诫命来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】“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”,因为没有定罪的根据,是活着的。但有了诫命之后,我努力守诫命的结果,我就发觉我是被定罪的,是没有生命能力抗拒罪的,是该死的,所以说“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”。【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,反倒叫我死;】“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”,指人若遵行诫命,【就必因此活着。】(利18:5)然而罪却借着诫命来“叫我死”,把本来要把人领到神面前去的律法变成定罪的根据。【因为罪趁着机会,就借着诫命引诱我,并且杀了我。】所以问题不在于“诫命”,而在于我们里面的悖逆本性与“罪”配合,使罪能“借着诫命引诱我”,使我们犯罪,结果就被罪“杀了”。【这样看来,律法是圣洁的,诫命也是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。】“律法是圣洁的”,因律法是神颁赐的,而神的性情是圣洁的,神的作为是公义的,神自己是良善的,故神所颁赐的律法也必是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。律法乃是神的表明,我们若要认识神,就可以从律法来认识祂。


【既然如此,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?断乎不是!叫我死的乃是罪。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,就显出真是罪,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。】“那良善的”是指律法。不是律法叫我死,是罪利用良善公义的律法叫我死,这“就显出真是罪,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”。因此我们都要明白,神颁赐律法,是要我们借着律法知道自己的罪和败坏,认识罪的可怕,从而脱离罪和律法,转向救恩!【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,但我是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】从这里开始使徒保罗以自己亲身的经历,讲述信徒与罪的争战。律法既是出乎神的,而神是灵(约4:24),所以律法也必是属灵的。而人不是“属乎灵的”,而是“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”。罪是我们“肉体”的主人,所以我们的“肉体”没有办法抗拒罪的辖制,不能不犯罪。【因为我所做的,我自己不明白;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做;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做。】这里继续指明“我是已经卖给罪”的证据。这证据就是:“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做;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做”。为什么会作出与自己良心相背的事情呢?因为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,是已经卖给罪了,我有不能不犯罪的苦衷,我会身不由己地犯罪。【若我所做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,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。】此处“若”所带来的假定,表示我的良心在见证“我所做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”,我内心“就应承律法是善的”。【既是这样,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。】“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”,这不是推脱责任,而是认清了自己罪人的本性。即使是重生得救的信徒,罪仍然“住在我里头”,深藏在我们的天然生命里面,我既没有能力胜过那比我更强的罪的权势,我就只好作“罪”所要我作的了。这里揭示出基督徒的一个真实、深刻、也叫人感到震惊的灵性境况:虽然我们已经被圣灵重生在基督里,且有基督的生命在我们里面,但罪性仍然在我们里面有一席之地。如不是这样,基督徒就完全无须走成圣之路了,也无须不断经历将我们的“旧人”钉在十字架上。保罗在启示之光的照耀下,他对基督徒生命境况洞察的非常深刻。【我也知道,在我里头,就是我肉体之中,没有良善。因为,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】这里所说的“我里头”和“我肉体之中”,都是在亚当里一切属旧造的败坏。在这样的“肉体”中,当然“没有良善”。因为“良善”是神的属性,而“肉体”中所有的正好相反。因为我的肉体已经彻底败坏,所以神不但拒绝我们肉体中的“恶行”,连从肉体中出来的“善行”也拒绝。所以圣经不是劝人为善,而是指明人靠自己无法行善,因为“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”,所以需要接受基督的救恩、与基督联合。


【故此,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做;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做。】这里更进一步指出,那个“住在我里头的罪”,是如何使“我”做不出“我所愿意的善”,反倒使“我”做出“我所不愿意的恶”。这表明在我们信徒里面有一个超越的能力或权势,使我们违反自己的意愿,作出我们所不愿意作的事,而这一个超越的能力和权势,就是住在我们里面的罪。【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,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。我觉得有个律,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,便有恶与我同在。】信徒里面的“旧人”和“新人”同时存在,使我们落在挣扎的“律”里。这“律”,在此是指恒常不变的定律,有如地心引力之类的自然规律,它一直存在,人虽可凭体力和毅力暂时与之对抗,但终久仍要屈服。当我们什么也不做的时候,感觉不到这“律”的存在,但当我们的“新人”“愿意为善的时候”,立刻就会牵动“旧人”,从而发觉“有恶与我同在”,一直在强迫我们作恶。【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(原文是人),我是喜欢神的律;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,把我掳去,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。】“按着我里面的意思”,就是我们的“新人”。“新人”虽然“喜欢神的律”,但“旧人”却“顺服罪的律”。保罗所说的,实际上是每一个重生得救的人所共有的经历。我们里面这两个律经常彼此交战,但不幸是,犯罪的律总是将我们掳去,“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”。【我真是苦啊!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?】“我真是苦啊!”意思就是,“我”没有办法,“我”无力救自己脱离这种光景。“我真是苦啊!”也是信徒成圣历程中必然的体验,神一次又一次地把我们带到尽头,让我们肯放下自己,承认自己不能,让神来救我们“脱离这取死的身体”。所以保罗在发出这样的呼喊后,他并不是停止在这里,而是转向靠基督得胜的途径,因此他紧接着说:【感谢神!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。】这是一切问题的答案,更是第七章的答案,特别是之前问题的答案。“谁”?就是“我们的主耶稣基督”。神就是要我们“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”,脱离“肉体”,这是每个信徒重生得救以后一生要学习的功课。之后保罗回顾那个挣扎的过程,得出的结论是:【这样看来,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;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。】“罪的律”指“肢体中犯罪的律”,就是旧生命倾向犯罪的性情。人的天然旧人已经全然堕落、败坏,虽然“内心”愿意“顺服神的律”,但“肉体”行出来的却是“顺服罪的律”。为此,愿我们今天都要认识在我们肢体中那犯罪的“律”,这样我们就不会靠自己的力量去面对罪,必须依靠基督,因为神已赐给我们一条蒙拯救的路,就是“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”。我们就要感谢神!阿们!



<律法与信徒的关系>

读经【罗7: 1-13】【弟兄们,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: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?……。】在罗马书第七章的这段经文中,使徒保罗讲到律法与信徒的关系,以及律法与罪的关系,并且指出,信徒不独在罪上死,也在律法上死,这是更深一层的真理。首先保罗说:【弟兄们,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: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?】这里的“律法”是指摩西的律法。明白律法的人都应该知道,“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”,律法对于一个已经死了的人是不再追究的。神的律法与信徒的关系也是如此,虽然律法有很高的标准和要求,但信徒既然在基督里“死了”,律法就不能向他有任何要求。因为有许多信徒以为没有信主之前,我们不能靠律法称义,但信主之后,我们就得靠律法讨神喜悦,因此保罗在这里指明,我们怎样不能靠律法称义,也同样不能靠律法讨神喜悦。接下来保罗以“就如”为比方,说明向律法死:【就如女人有了丈夫,丈夫还活着,就被律法约束;丈夫若死了,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。所以丈夫活着,她若归于别人,便叫淫妇;丈夫若死了,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,虽然归于别人,也不是淫妇。】这里的“女人”是指信徒。“丈夫”是指律法。“别人”是指耶稣基督。“女人有了丈夫”,在“丈夫还活着”的时候,她就是处在“被律法约束”的状态中。“丈夫若死亡”,她“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”,换句话说,“丈夫的律法”对妻子就无效了。所以从律法意义上讲,这个女人在“丈夫活着”的时候“若归于别人,就“被称为淫妇”。丈夫若死了,“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”,如此一来,她“虽然归于别人,也不是淫妇”。信徒本来是在律法之下,是被律法所约束,要脱离与律法的关系,必须有一个死。但是,律法这丈夫是不会死的,我们要脱离律法归给基督,只有一个办法就是“女人”,即信徒死。当主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时,我们的旧人也和祂同钉、同死,因此我们向着律法已经死了。我们既然已经死了,那只管“活人”的律法对我们来说就没有权势了。而我们一面是向律法死了,一面是与基督结合,归于基督。所以保罗就说:【我的弟兄们,这样说来,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,叫你们归于别人,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,叫我们结果子给神。】信徒怎能结果子归神?要先“借着基督的身体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”。因道成肉身之主耶稣的身体之死,包括了我们在内,于是我们在律法上也死了。这里“叫你们归于别人”,是神使我们“在律法上死”的目的,“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”。因借十字架而有的死亡,我们结束了与“律法”的旧关系,建立了与基督的新关系。因此归律法或归基督,只能归属其中之一,绝不能既归基督又在律法下,也不能既靠律法又归基督。而神“借着基督的身体”使我们“在律法上死了”,目的是为了“叫我们结果子给神”。


【因为我们属肉体的时候,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,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。】“我们属肉体的时候”,是指信徒以前的生活光景。“恶欲”就是罪恶的欲望,或犯罪的热情。“因律法而生的恶欲”,是指恶欲因律法而显明出来。律法禁止各种情欲的事,但当我们还属肉体,还未得救的时候,无力胜过各种邪情恶欲,反倒因律法的禁止,更显明我们的恶欲“在肢体中发动”。“发动”即“做工”,并且是借着“我们的肢体”做工,因为这“肢体”曾经【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。】(6:19)“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”,即以至于结出果子面对死亡。【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,现今就脱离了律法,叫我们服侍主,要按着心灵的新样(“心灵”或作“圣灵”),不按着仪文的旧样。】“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”,也就是说,现今我们已经脱离了律法,就不再按律法所定立的各种规条、仪文、字句和各种属外表的法则来事奉主了,我们现今是按心灵的新样来事奉主。因此我们在“借着基督的身体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”后,就要以重生的新生命,“用心灵的新样式”,心甘情愿的事奉神!接着使徒保罗谈到律法与罪的关系,【这样,我们可说什么呢?律法是罪吗?断乎不是!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。非律法说,“不可起贪心”,我就不知何为贪心。】因保罗之前讲到律法是“捆绑”我们的,在我们肢体中发动的“恶欲”,是“因律法而生的”,这样的讲论就会让某些人产生错误的推论:“律法是罪”。保罗为要扭转这些人对律法的错误观念,他就问:“律法是罪吗?”当他这样问时,否定的答案已经包含在问句中,当他再加上:“断乎不是!”时,表明他绝对否认了这种类似亵渎的说法。紧接着他就说到律法的功用:“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”。所以不是律法有罪,乃是我们自己有罪,而律法使我们知道何为罪。为了说得更具体,保罗引一条诫命为例:“非律法说,'不可起贪心',我就不知何为贪心”。“不可起贪心”,是“十诫”最后一诫的缩略(出20:17)。贪心是一种企图拥有不属于自己之财物的欲望,为神所恨恶、所禁止。但为什么当律法说“不可起贪心”时,“我”就知道“何为贪心”呢?因为在“不可起贪心”的诫命颁布之先,贪心已经在罪人里面,只是没有诫命,人并不知道他这渴望拥有他人财物的意念,是神所恨恶之罪。当有了诫命时,这犯贪心之罪的人就会恍然明白他是有贪心的人。若没有律法,他即使是贪了别人的钱财,也不知是罪。【然而罪趁着机会,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;因为没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】这里保罗再一次运用拟人化的手法,把“罪”说成会“趁着机会”。而当“罪”字第一次出现在圣经中时,就是以拟人化的手法被描写【罪就伏在门前。】(创4:7)当“罪”抓住机会的时候,“罪”就“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”,意思是,罪利用诫命的来到,在“我”里面生出各种贪心来,叫“我”去贪恋不属于“我”的财物,以至于违背神的诫命。所以罪平时潜伏在信徒肉身里,我们不太容易感觉其存在,故如同是“死”的,但是一有机会,就会大肆活动。


【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,但是诫命来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,反倒叫我死。】 “活着”,是指没有律法之前,人的肉体一直是活着的。因为没有律法,人也不知自己是在罪中,当然也就意识不到自己是死的,反以为自己是“活着的”。神颁布诫命的目的不是叫人死,乃叫人遵守诫命而得以存活。这是神与人立约的重要内容,是神的应许,申命记30:16说到这个真理:【吩咐你爱耶和华你的神,遵行祂的道,谨守祂的诫命,律例,典章,使你可以存活。】那么为什么“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,反倒叫我死”呢?答案是:【因为罪趁着机会,就借着诫命引诱我,并且杀了我。】“趁着机会”和“借着诫命”,都是说到,“罪”要置“我”于死地。所以问题不在于“诫命”,而在于我们里面的悖逆本性与“罪”配合,使罪能“借着诫命引诱我”,使我犯罪,结果就被罪“杀了”。【这样看来,律法是圣洁的,诫命也是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。】因律法是出于神,所以“律法是圣洁的,诫命也是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”。诗人大卫说:【耶和华的律法全备,能甦醒人心;耶和华的法度确定,能使愚人有智慧。耶和华的训词正直,能快活人的心;耶和华的命令清洁,能明亮人的眼目。】(诗19:7-8)这里提到律法的功用:“全备”即“完全”,以及律法能改变人的生命,能甦醒人的灵魂,能照亮生命并引导人,能给人正确的指示,使人遵行神的命令,活出神所喜悦的生活,因此人犯罪不能归罪于律法。【既然如此,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?  断乎不是!叫我死的乃是罪。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,就显出真是罪;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。】保罗在此提出这样的问题,是因为有人可能会根据他前面的话,做出这样的推论。但这样的推论是错误的,是把“叫我死”的原因归咎于律法,最终等于归咎于神,因为诫命的来源是神。但律法的本质显明了神“圣洁、公义、良善的”本质。所以保罗的回答是:“断乎不是!”正因为是“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”,才“显出不但不是“那良善的叫我死”,恰恰相反,当罪借着“那良善的叫我死”的时候,反而暴露出它“恶极了”的本质。今天我们既然知道自己那犯罪的旧生命败坏,就要信靠基督,接受祂的拯救。为此,愿我们不但要对律法与信徒的关系,以及律法与罪的关系,有正确的认识。我们还要知道神颁赐律法,是要叫我们看清自己的罪,又明白罪是何等的可怕,从而脱离罪和律法,转向救恩!阿们!



<信徒生命中的挣扎>

读经【罗7: 14-25】【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,但我是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……。】在罗马书第七章的这段经文中,使徒保罗告诉我们,他所经历的生命中的挣扎,这也是每个信徒生命中的挣扎;他又讲到肢体中犯罪的律。保罗首先说:【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,但我是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】“我们原晓得”,就是“律法是属乎灵的”,律法既是出乎神的,而神是灵(约4:24),所以律法也必是属灵的,人不可把它当作仪文、字句来遵守,同时律法的要求不是人的努力所能达到,它的功用,也不能任凭人的喜好妄加臆测而误用的。“但我是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”,这是保罗未信主之前的光景,也是每一个信徒未信主之前的光景。这“卖”表明,我被卖在罪的权势下。正因为“我”被卖在罪的权势下,“我”仍活在肉体的软弱中,受肉体的限制及罪的影响,所以才有信徒生命中的挣扎:【因为我所作的,我自己不明白。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作;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作。】这里指明“我是已经卖给罪”的证据。这证据就是:我对于罪有不由自主的苦衷。我愿意的我并不作,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。怎么会有这种不能自制的情形呢?为什么会作出与自己良心相背的事情呢?因为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,是已经卖给罪了,我有不能不犯罪的苦衷。【若我所作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,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。既是这样,就不是我作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。】此处“若”所带来的假定,表示我的良心在见证“我所做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”,我内心“就应承律法是善的”。就如我们在信主之后,都有想做善事的心志,想对人好,想去爱别人,但是有这个心志却行不出来。我们都知道了神的话语就想照着去做,却也行不出来。我知道发脾气其实就伤害了别人,也伤害了关系,但是我控制不了。一见到别人对我不好,一见到我看不顺眼的,不是我所期待的,我的脾气,我的情绪就来了。然后我控制不住,又发脾气了。发了脾气又后悔,总是在这样重复的挣扎中,所以说真是苦!有时当我遇到一些考验的时候,为要得着某些的利益,谎言就轻易地出口。许多时候,我很想去作神的话告诉我要去作的事情,但我却没有去作。而神的话说不可以作的事情,我却竟然去作了。而且我是不愿意去作神所不要我们作的,可是我们不能够得胜,反而去作了,所以心中非常的痛苦。那么问题出在哪里?保罗很清楚的指出:“既是这样,就不是我作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”。意思是:这不是我本意所要作的,“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”,即住在我里头的罪驱使我作的。我既没有能力胜过那比我更强的罪的权势,我只好作“罪”所要我作的了。这也表明在我们信徒里面有一个超越的能力或权势,使我们违反自己的意愿,作出我们所不愿意作的事,而这一个超越的能力和权势,就是住在我们里面的罪。


因此保罗说:【我也知道在我里头,就是我肉体之中,没有良善。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】这里所说的“我里头”和“我肉体之中”,都是指在亚当里一切属旧造的败坏,这是保罗宝贵的经历。他不但认识到他不能凭行善得救,他也认识到在他的旧造里根本没有良善。因为我的肉体已经彻底败坏,所以神不但拒绝我们肉体中的“恶行”,连从肉体中出来的“善行”也拒绝。因此人靠自己无法行善,因为“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”,所以除非我们不活在“肉体”中,只活在基督里,否则我们不能真正行善。【故此,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作;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作。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,就不是我作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。】因为我“已经卖给罪了”,所以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去作,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。“罪”不但使我作了它的奴隶,使我不得不顺从它,罪也败坏了我的生命,使我根本行不出任何“良善”,甚至我只能“立志行善”,行出来却由不得我。这就是信徒生命中的挣扎,痛苦的光景。因为那个“住在我里头的罪”,是如何使“我”做不出“我所愿意的善”,反倒使“我”做出“我所不愿意的恶”。保罗是用他的经历说明,信徒如何不能凭行律法称义,也如何不能凭肉体行善、过成圣的生活。


接下来使徒保罗讲到肢体中犯罪的律,他说:【我觉得有个律,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,便有恶与我同在。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(原文作“人”),我是喜欢神的律;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,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。】之前保罗说到,属肉体的人是已经卖给罪了,罪在人身上就有绝对的主权,所以人靠自己无法行善,就如保罗一直立志行善,却一直失败,从而他发觉有一个“律”在他里面,这是保罗的一个重大发现。这是告诉我们,犯罪并不只是一种行为,乃是一个“律”,是肢体中犯罪的律。那么什么叫作“律”,“律”在此是指恒常不变的定律,有如地心引力之类的自然规律,它一直存在,人是不能用意志的力量与任何“律”反抗的,正如人不能凭体力与地心吸力反抗一样。因为地心吸力是恒常不变的,而人的身体耐力是有限的,所以人凭体力与地心吸力对抗终必失败,这种情形就是“律”。在我们的天然生命里头,就有罪的律,所以犯罪不是偶然的事,乃是在身体里有一个力量,一直拖着我们去犯罪。因为罪是一个律,我们就不能凭着自己的意志力,去胜过罪的引诱。但保罗说他觉得有两个律在他心中,一个是愿意为善的律,是出于里面的新人,“是喜欢神的律”。另一个律是“肢体中犯罪的律”,要把他掳去叫他犯罪。那为什么被称为“肢体中犯罪的律”?因为这个犯罪的律是在我肢体中,所以称为肢体中犯罪的律。而保罗所说的,实际上是每一个重生得救的人所共有的经历。


当保罗看见罪是个律时,他就知道所有的立志一点也没有用,因意志绝对不能胜过罪的律。因此保罗便发出叹息说:【我真是苦啊!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?】这个“我”代表在痛苦中挣扎,在罪中的挣扎。不信主的人,心里麻木了无所谓,他们都是随着自己的心意行,想做什么就做什么,还觉得挺快乐的,这就是圣经说的“罪中之乐”。但人真正悔改信耶稣后就有感觉了,就如当我还会犯罪,我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,我不该说的就说,我不该做的就做,我不该看的还是看了时,心里太痛苦了。因为“我”知道神的律,心中有神的灵,所以我才痛苦。那么我们怎样才能脱离这个肢体犯罪的律呢?这就是保罗紧接着所说的:【感谢神!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。】就是靠着主耶稣基督,这是唯一的出路!虽然靠着我们本来的生命不能摆脱犯罪的律,但靠着基督,在祂里面就能脱离了。之后保罗回顾那个挣扎的过程,得出的结论是:【这样看来,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;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。】“罪的律”指“肢体中犯罪的律”,就是旧生命倾向犯罪的性情。人的天然旧人已经全然堕落、败坏,虽然“内心”愿意“顺服神的律”,但“肉体”行出来的却是“顺服罪的律”。因此今天如果我们看到罪是一个律,我们就离得胜不远了。如果我们还以为犯罪不过是偶然的行为,下次拒绝,就能得胜,那我们离开得胜还是很远。可是今天有许多信徒不知道罪是一个律,这样也不能真正的胜过罪。为此,愿我们今天都要知道罪是一个律,认识在我们肢体中那犯罪的律,这样我们就不会再凭自己立志来胜过罪的律,而是要靠耶稣基督,脱离那肢体中犯罪的律,因为基督已经战胜了罪恶!阿们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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